专业号

一、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,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建设、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拟定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、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;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,并监督实施;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和荒漠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,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;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二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,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、拟定相关的自治区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;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,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(沙)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;指导全区国有林场(苗圃)、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;承担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;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
三、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,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;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,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、运输,组织、指导林地、林权管理;组织实施林权登记、发证工作;依法承担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、占用事项的初审工作。

四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,拟定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;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、组织实施建设湿地保护、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;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。

五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,拟定全区防沙治沙、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,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;组织、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,组织、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;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。

六、组织、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,拟定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、植物名录,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;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;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;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树种、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。

七、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,在国家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指导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;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;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的有关工作,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。

八、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,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;拟定集体林权制度、重点国有林区、国有林场等方面的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;拟定农村牧区林业发展、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;指导、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,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;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。

九、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;制定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,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;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,指导山(沙)区综合开发。

十、承担组织、协调、指导监督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武装警察部队和专业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;承担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,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;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,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,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;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、检疫工作。

十一、参与拟定全区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,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;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;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,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;监管国有林业资产。按有关规定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;编制全区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。

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;监管国有林业资产;按有关规定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。

十二、组织、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、培训和外事工作;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。

十三、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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